本标准规定了在任何一指定的温度和加热时间后,测定色漆、清漆和有关产品挥发物或不挥发物含量的标准方法。
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1515——1973《色漆和清漆——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》
1. 设备
1.1 玻璃、马口铁或铝制的平底圆盘,直径约75mm.
1.2 长约100mm的细玻璃棒。
1.3 鼓风恒温烘箱。
1.4 玻璃干燥器,内放干燥剂。
1.5 天平,感量为0.001g.
2. 测定方法
2.1 试样
按GB 3186——82《涂料产品的取样》的规定取出试样。
在105±2℃(或其他商定温度)的烘箱内,干燥玻璃、马口铁或铝制的圆盘和玻璃棒,并在干燥器内使其冷却至室温。称量带有玻璃棒的圆盘,准确到1mg,然后以同样的精确度在盘内称入受试产品2±0.2g(或其他双方认为合适的数量)。确保样品均匀的分散在盘面上。如产品含高挥发性的溶剂,则用减量法从一带塞称量瓶样至盘内,然后于热水浴上缓缓加热到大部分溶剂挥发完为止。
2.2 测定
2.2.1 把盛玻璃棒和试样的盘一起放入预热到105±2℃(或其他商定温度)的烘箱内,保持3h(或其他商定的时间)。经短时间的加热后从烘箱内取出盘,用玻璃棒搅拌试样,把表面结皮加以破碎,再将棒、盘放回烘箱。
2.2.2 到规定的加热时间后,将盘、棒移入干燥器内,冷却到室温再称重,精确到1mg.
2.3 试验次数
试验平行测定至少两次。
3. 结果表示
3.1 计算
按式(1)(2)以被测产品重量的百分数来计算挥发物的含量(V)或不挥发物的含量(NV).
采用说明:
取样器尺寸与ISO1512《色漆与清漆——取样》中的规定有差异。
(m1-m2)
V=100 ╳————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(1)
m1
m2
NV=100╳————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
m1
式中: m1——加热前试样的重量,mg;
m2——加热后试样的重量,mg;
按3.2的要求,以两次测试的算术平均值(精确到一位小数)报告结果。
3.2 重复性
由同一操作者,在短时间间隔内,在同样的条件下对同一试样所测得两次连续结果之差,应(在95%置信水平下)不超过1%(即每100g样品不超过1g).
3.3 再现性
由不同的操作者,在不同的实验室内,对相同的试样,所测得两个结果之差应(在95%置信水平下)不超过2%(即每100g样品不超过2g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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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,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由涂料检验方法标准分会第23工作组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奚志澄,夏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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